广西民族大学图书馆文献受赠管理办法(试行)

 

为丰富馆藏资源,形成馆藏特色,传承文化,并提升图书馆服务能力与文化环境,图书馆诚挚欢迎并接收本校师生、校友、社会团体及各界人士自愿捐赠的图书、手稿及其他类型的文献资料(含数据库、数据集等电子文献)。为规范此项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捐赠遵循自愿、无偿原则,图书馆不接收任何形式的附带条件捐赠。

第二条 捐赠人对欲捐赠的文献应拥有合法处置权,并对文献内容的合法性负责,捐赠文献应符合《出版管理条例》《关于接受境外机构或个人赠送境外出版物有关事项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

第三条 捐赠人有权对捐赠文献的使用、管理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捐赠文献资源到馆后,图书馆即拥有该资源的所有权和处理权,图书馆依据有关标准确定是否收藏。对于不符合收藏标准的捐赠品,图书馆将以免费漂流、转赠、淘汰等方式进行处理,不再退还原捐赠人。如介意此项约定,请谨慎捐赠。

第四条 如需捐赠证书,敬请在寄送捐赠品时特别注明捐赠人名称、收信地址和联系方式。如无特殊说明,则默认为不需要捐赠证书。捐赠证书仅代表图书馆对接受捐赠文献的证明,同时表达对捐赠人的谢意,不代表对捐赠文献内容或学术水准或质量的评价。

第五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捐赠品将优先入藏:

(一)国家正式出版物,内容完整、品相完好,无意识形态问题;

(二)具有较高学术价值、史料价值或收藏价值的非正式出版物(如会议文献、手稿、学位论文等);

(三)本校师生、校友的著作;

(四)成体系的、有特色的个人或单位收藏;

第六条 下列捐赠品原则上不予入藏:

(一)非正式出版物(有较高学术价值以及较高收藏价值的会议文献、学位论文、手稿、地方志、族谱、科技报告、学术集刊或私人收藏的古籍、善本等特种文献除外);

(二)违反出版法、著作权法、版权法及相关法律的文献;

(三)内容低俗,宣扬封建迷信,言论、观点、立场反动的文献;

(四)涂抹、污渍及破损严重,影响正常使用的(海内外珍本或名人批注本除外);

(五)中小学教材、教辅及各类应试类出版物。

第七条 境外捐赠

境外机构或个人向本馆捐赠各类出版物,须按《关于接受境外机构或个人赠送境外出版物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要求,履行审批和报备手续。

第八条 捐赠方式

(一)到馆捐赠:

捐赠人可选择将文献资料送至以下任一地点:

各校区大堂读者服务台:相思湖校区、思源湖校区、武鸣校区图书馆大堂读者服务台均可接收。

相思湖校区资源建设部:大宗捐赠或珍贵文献,建议直接送至相思湖校区图书馆资源建设部(9楼)。

(二)邮寄捐赠:按公布的地址邮寄至相思湖校区图书馆资源建设部(请在邮寄包装袋/盒正面注明“捐赠”字样;如无事先约定,不接受到付方式)。

(三)上门提取:对于大批量捐赠,捐赠人可事先与图书馆办公室电话联系(咨询电话:0771-3260125),协商后由图书馆派员上门提取。

第九条 为便于图书馆高效处理,鼓励捐赠人(特别是大批量捐赠)在捐赠前先行提供捐赠清单,以便图书馆进行初步筛选。

第十条  文献受赠联系方式

办公地点:资源建设部(相思湖校区图书馆9楼)

联系电话:0771-3265092(资源建设部)

邮寄地址:中国广西南宁市西乡塘区大学东路188号广西民族大学相思湖校区图书馆资源建设部

邮政编码:530006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图书馆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相关规定(图书馆〔2018〕1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