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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民族大学图书馆文献资源借阅管理

办法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服务广西民族大学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充分发挥学校图书馆文献信息资源中心作用,依据2015年12月31日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及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西民族大学全日制在校生、继续教育生(含非学历留学生)、教职工、校友和社会读者  

第三条  图书馆文献信息资源是广西民族大学登记在册的国有资产,读者需按期归还所借书刊,不能随意丢失、污损图书馆文献信息资源。  

   

第二章  入馆须知

第四条  本馆读者凭校园一卡通从入口处刷卡进入图书馆,特殊情况时凭身份证或学生证等有效证件入馆。馆际互借读者凭馆际互借证及个人有效证件入馆。其他来访人员凭个人有效证件在门卫处登记后方可入馆。  

第五条  本馆实行自助借还制度。请在馆内自助借还机上办理图书借还手续,在此过程中若有疑问,请咨询工作人员。  

第六条  遵守借阅规则,自觉办理借还书手续,未经办理借出手续的书刊请勿带出图书馆;离开图书馆时请从出口处走出,若经防盗门时出现检测铃声,请主动退回馆内,并配合保安查验;如发现疑似未办理借出手续的本馆图书,请自行携带相关图书到大堂交工作人员办理。  

第七条  严禁携带易燃易爆物品、食品及宠物入馆,全馆严禁吸烟、严禁使用明火。  

第八条  不得以任何物品抢占阅览座位及随意搬动桌椅,爱护公物,爱护书刊资料,不乱写乱画。  

第九条  讲文明、讲礼貌,注意着装仪表,不穿拖鞋进馆。  

第十条 禁止大声喧哗,保持馆内安静。讲究公共卫生,维护环境整洁,严禁随意丢弃垃圾。  

第十一条 节约用水、用电,遵守安全用电规定。  

第十二条 电脑、手机等贵重物品随身携带,妥善保管个人物品,离开时请自行带离出馆。  

第十三条 服从工作人员管理,自觉遵守图书馆各项规章制度。若遇紧急情况,服从工作人员疏散指引。  

第三章  书刊借阅

第十四条  借书权利  

(一)本校全日制在校生、继续教育生(含非学历留学生)、教职工、校友、校外读者均可通过办理校园一卡通并到图书馆开通后,享有借阅图书馆书刊的权利。无校园一卡通的校友办理校园一卡通前请先到校友办办理相关身份证明,校外读者请先到图书馆办公室开证明。  

(二)区内高校教职工、研究生凭馆际互借阅览证可享有借阅本馆书刊的权利。  

(三)校外读者服务费60元/年,借阅押金可根据自身需要选择,最低100元可借1册中文图书,200元可借2册中文图书,300元可借3册中文图书,最高可缴300元押金。  

第十五条  借书证种类  

(一)校园一卡通:我馆主要使用的借书凭证。可在东、西校区图书馆各外借书库借阅图书或在阅览室阅览书刊。  

(二)馆际互借阅览证。  

第十六条  借阅册数及期限  

(一)教职工每人可借图书60册,借期120天。  

(二学生每人可借图书60册,借期60天。  

(三)校友每人可借图书5册,借期60天。  

(四)校外读者根据押金情况可借中文图书1-3册,借期30天。  

(五)教职工、研究生可借期刊合订本10册,借期15天。  

(六)教职工可借现刊6册,借期7天,其他读者可借出复印,复印后马上归还。  

(七)种本图书只向教职工开放,每人可借5册,借期120天。   

第十七条  借出范围  

(一)外借书库图书均可借阅。  

(二)民族学史学资料室、通用语种文献信息中心、诗琳通公主泰文资料中心、越南语文献信息中心、东盟综合文献信息中心的大部分图书可外借。  

(三)报刊合订本只对本校教职工、研究生外借,其他读者可借出复印。  

(四)善本书、古籍线装书、种本书、旧平装书、港台书刊、珍贵画册、年鉴、辞典等工具书一律不外借。  

(五)破损待修补的图书暂不外借。  

第十八条  读者借书须知  

(一)读者借书时请自行检查书籍内有无缺页、破损、弄脏、涂画、卷折等现象。若有请向工作人员说明。否则,还书时发现此类问题,由借书者负责。  

(二)未办理借书手续,携书出馆,按盗窃图书论处。  

   

第四章  书刊归还

第十九条  为了保证馆藏资源的良好流通,提高书刊的借阅效率,读者所借书刊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归还,超过规定期限归还的,按区物价局(桂价费函【2011】52号文)规定,收取图书滞还费0.1元/天/册。  

第二十条  借出的图书,若因教学、科研特殊需要,图书馆有权在还书期限内催还。  

第二十一条  因公出差,或因教学实习而延误还书日期的读者,请事先与书库取得联系,返校后持单位证明尽快到图书馆还书,可免交滞还费。若还书期限是在读者外出之前,则不按本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教职工调离、学生出国、休学、毕业等原因离开学校时必须还清所借图书。  

   

第五章  遗失或损坏书刊处理

第二十三条  图书馆藏书是国家重要财产,是教学科研的重要资源。读者借阅图书,应注意爱护,妥善保管,不得圈点、批注、涂画、撕割、弄脏、遗失,如发现上述情况,由借阅人员负责赔偿。  

第二十四条  图书遗失处理办法。  

(一)遗失图书,若购回原书(或经图书馆同意后的新版图书)抵还,根据2016年3月9日图书馆报送学校的《图书馆关于零购图书加工费用支付问题的请示》批示,需交纳3.5元图书加工费,若不能购回原书,则按以下规定赔偿现金:  

1.国内出版的普通图书:30(含)年前出版的,按原价×2倍×(当前年-出版年)赔偿25(含)-29年前出版的,按原价×(当前年-出版年)赔偿;20(含)-24年前出版的,按原价5倍赔偿;15(含)-19年前出版的,按原价4倍赔偿;10(含)-14年前出版的,按原价3倍赔偿;9(含)年内出版的,按原价2倍赔偿。  

2.社科类进口原版外文图书、港台书、珍贵画册:25年前出版的,按原价×2倍×(当前年-出版年)赔偿;20(含)-24年前出版的,按原价×(当前年-出版年)赔偿;15(含)-19年前出版的,按原价5倍赔偿;10(含)-14年前出版的,按原价4倍赔偿;5(含)-9(含)年前出版的,按原价3倍赔偿;5年内出版的,按原价2倍赔偿。
  3.科技类进口原版外文图书、港台书:30(含)年前出版的,按原价×2倍×(当前年-出版年)赔偿;25(含)-29年前出版的,按原价×(当前年-出版年)赔偿;20(含)-24年前出版的,按原价5倍赔偿;15(含)-19年前出版的,按原价4倍赔偿;10(含)-14年前出版的,按原价3倍赔偿;9(含)年内出版的,按原价2倍赔偿。  

4. 多卷、多册、分上下集的整套书籍,遗失一册或数册者,则按整套书价给予赔偿,赔偿后读者不能索取其他卷册图书;各有单价的整套图书,按单册参照上述1或2的倍数赔偿。  

(二)遗失图书赔偿后,学期内又找到原书的读者,可将原书交还图书馆,原赔偿款退还本人。  

第二十五条  报刊遗失处理办法。  

(一)遗失期刊,按全年价的3-5 倍赔偿。  

(二)遗失报纸合订本,按月价的3-5 倍赔偿。  

(三)若无国家明码标价,由本馆根据版本、页数等酌情定价后再加3-5倍赔偿。  

第二十六条  损坏和盗窃书刊处理办法。  

(一)弄脏封面、书脊、书页、插图、照片,视情况每页赔偿0.1元以上。  

(二)故意拆散、撕割、弄坏、弄脏全书的,根据损坏情况予以赔偿。严重影响内容完整者,应赔偿同版本图书,并收取3.5元图书加工费;不能赔偿同版本书的,则按遗失图书处理条款执行,原书留图书馆。  

(三)偷窃书刊,除通报批评外,暂停借书资格一学期,并上报学院有关部门处理。  

   

第六章 阅览制度

第二十七条  读者进入各阅览室需严格遵守阅览室有关规定,并服从工作人员管理,对不服从工作人员管理,以违章处理,取消其阅览资格。  

第二十八条  若阅览室的书、刊、报纸,仅供室内阅览,不外借,请不要带出室外,如擅自带出,按盗窃论处,情节严重者,暂停借书一学期,并报学校相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九条  读者入室阅览书、刊、报纸每次只取一本,不得多取多占;根据书库管理要求领取代书板,阅后书刊、报纸放回原位或指定的书车上,不得乱插乱放,违反规定经批评教育仍不改者停止阅览权限一周。    

第三十条  做文明读者,不允许用书、刊、报纸扫抹桌椅,不得在书刊上圈、点、批、注、划等,如有以上现象,按赔偿制度有关条款处理。  

第三十一条  进入阅览室,允许带笔记本,部分阅览室不准携带书包及其他书刊入内。  

第三十二条  读者阅览时须保持安静,严禁高声喧哗、乱扔纸屑、随地吐痰、随意堆放个人物品和搬动桌椅等。  

第三十三条  自习室、阅览室按预约座位号入座,离馆时签退并带走所有私人物品。  

第七章  注销手续

第三十四条  教职工调离、学生出国、休学、退学、毕业等原因离开学校时,需按学校相关规定办理借阅权限注销手续。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广西民族大学图书馆。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