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民族大学在校生入馆及文献资源借阅须知
为更好地服务广西民族大学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充分发挥学校图书馆文献信息资源中心作用,依据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教高〔2015〕14号)及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须知。
本须知适用于广西民族大学全日制在校生(含学历留学生)、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生、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人员。
第一章 入馆须知
第一条 凭证入馆。学生从指定入口通过面部识别系统进入图书馆,特殊情况时凭身份证或学生证等有效证件入馆。
第二条 自助办理。图书馆实行自助借还制度。请在馆内自助借还机上办理图书借还手续,如遇任何问题,请及时向大堂工作人员咨询。
第三条 按规借阅。自觉办理借还书手续,未办理借出手续的书刊请勿带出图书馆;离馆请从指定出口处通行,如遇出口检测仪报警,请主动配合查验。
第四条 安全管理。遵守安全用电管理规定,严禁携带易燃易爆物品入馆,禁止使用电吹风、电暖器、电暖宝、电热毯、电暖杯、电动按摩椅垫、电瓶等蓄电、蓄热生活类电器,全馆禁止吸烟与使用明火。未经许可,不得在馆内张贴、散发或摆放广告及其他宣传品。闭馆时间请自觉离开,不得随意驻留馆内。
第五条 维护环境。爱护公共设施设备与书刊资料,不得涂抹刻画;文明使用,注意节约用水、用电。讲究公共卫生,保持整洁,禁止携带宠物与食品入馆。禁止的食品包括但不限于糕点、零食、水果、外卖盒餐、盒饭等固体食品,以及未密封的易腐烂食品。饮料仅允许携带无色无味、非酒精类的密封瓶装饮品(如矿泉水、纯净水);有色饮料、含糖饮料、有气味饮料(如咖啡、奶茶)及酒精类饮品一律禁止带入。
第六条 文明礼貌。注意仪容仪表,衣装得体,不穿拖鞋背心等不适宜的服饰进馆。全馆空间内做到举止有度,保持安静,禁止喧哗嬉闹、高音外放电子设备或接打手机,不得打扰妨碍其他在馆读者。
第七条 物品管理。妥善保管个人物品,尤其电脑、手机等贵重物品应随身携带;离开时请自行带离出馆。物品丢失责任自负,图书馆不提供物品保管服务。
第八条 遵守秩序。自觉遵守并共同维护馆内秩序。规范使用馆内设施设备与功能区域,按预约优先就座,不得以任何物品抢占座位、随意移动家具陈设。应按指定通道出入馆,若遇紧急情况,服从工作人员指引与疏散。为践行节能减排理念,图书馆根据实时到馆人流和设备维护情况等,灵活调整阅览区域与照明设备开放。
第九条 遵守制度。入馆需遵守图书馆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管理。对违反的读者,图书馆有权制止其行为,对其批评教育,酌情暂停其座位预约权限;情节严重者,通报学院或学校相关单位给予相应处理。
第二章 图书借还管理
第十条 开通借阅权限。
学生入学后完成入馆教育,数据同步到图书馆统一开通。
第十一条 开通借阅权限后,学生通过校园一卡通、 电子证件等方式,可在三个校区的图书馆进行借阅。
(一)全日制在校生(含学历留学生) :每人可外借图书60册,借期60天。
(二)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生、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人员:到图书馆大堂服务台缴纳300元押金办理借书,每人可外借图书3册,借期30天,且图书价格累计不得超过押金总额。
(三)古籍与地方文献中心、相思湖文献信息中心、东盟文献信息中心、种本库的图书以及报刊合订本一律不外借出馆,可在馆内申请阅览。
第十二条 借书时,学生需自行检查书籍是否无缺页、破损、污渍、涂画或卷折等情况,一旦发现上述问题应立即向工作人员报告;否则,还书时发现问题将由借书者承担责任。
第十三条 未到归还期的图书,学生在到期前7天内可自行续借一次(续借30天);图书归还期限若处于寒暑假期间,则自动顺延至开学注册即日起15天内归还。逾期归还的图书,每册按0.1元/天缴纳滞还费。
第十四条 对于借书逾期或未缴清滞还费的学生, 图书馆将暂停其借书及座位预约权限,直至其归还图书并结清欠款。对图书逾期总天数累计达180天,或滞还费累计达30元的个人,图书馆将相关情况通报学生所在学院。
第十五条 借出的图书,若因教学、科研特殊需要, 图书馆有权在借书期限内要求读者提前归还。
第十六条 学生如有病假、出差(国) 、外出调研实习等长时间离校的情形,应提前归还图书或及时续借。
第十七条 学生因休学、退学、转学及毕业离开学校时,必须还清所借图书。
第三章 书刊阅览管理
第十八条 若阅览的图书报刊不外借,请勿带出馆外。
第十九条 请适量取阅图书报刊, 阅后请将其放回指定的书车上,勿随意乱插乱放。
第二十条 文明阅读,不得对阅览的图书报刊圈点、批注、涂画,或扫抹桌椅、垫支物品等不当使用,如有以上现象,按书刊损坏有关条款处理。
第二十一条 部分阅览区不准携带书包与其他书刊入内。
第二十二条 阅览区、 自主学习区的座位,及研讨间实行系统预约管理,预约优先使用,离馆时应签退。

第二十三条 座位、研讨间预约使用结束后请自觉带离所有个人物品, 图书馆会对空间进行清理。对于清理过程中发生的物品遗失、损坏等情况,图书馆概不负责。
第四章 遗失或损坏书刊处理
第二十四条 学生应注意爱护、妥善保管借阅的图书报刊,如有遗失和损坏,借阅者须负责赔偿。
第二十五条 图书遗失处理。
(一)遗失图书,可购买同版本图书或经图书馆同意后的新版图书抵还,并缴纳图书加工费;若不能购书抵还的,则按以下规定赔偿现金:

(二)多卷、多册、分上下集的整套书籍,遗失一册或数册者,则按整套书价给予赔偿;各有单价的整套图书,可按单册参照上表中图书类型计算赔偿。原套书籍留存图书馆。
第二十六条 损坏与盗窃书刊处理。
(一)弄脏封面、书脊、书页、插图、照片,圈点、批注、涂画书页等,根据污损情况最低赔偿0.1元/页。达到全书的20%及以上者,按遗失图书进行赔偿。
(二)对于拆散、撕割、浸泡等破坏图书的行为,将依据损毁程度进行赔偿。若严重影响图书外观或内容完整性,按遗失图书进行赔偿。
(三)损坏图书条码或书标的,需赔偿相应的图书加工费用。
(四)偷窃书刊,除通报批评外,暂停借书资格一学期,并上报学校有关部门处理。
第五章 其他
第二十七条 本须知解释权归广西民族大学图书馆。
第二十八条 本须知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