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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民族大学图书馆接受实物捐赠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实物捐赠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实物主要为名人字画、手稿、书信、民间藏品、艺术品、手工作品、桌椅及与图书馆相关的设施设备等具有文物价值、文化内涵的实物以提升图书馆的文化气息和设施条件

第二条  实物募捐以自愿和无偿的原则,不得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

第三条  图书馆在接受捐赠前可以和捐赠者签署捐赠协议书,写明捐赠实物种类、质量、数量、交付时间、用途等内容。

第四条  愿意捐赠的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图书馆捐赠其有权处理的合法实物。

第五条  捐赠者须按照捐赠协议书约定的方式按时交付捐赠实物。捐赠者须保证所捐赠实物来源正当合法,不存在权利瑕疵且对其拥有完全处分权。

第六条  图书馆在接受捐赠实物时应当场验收,实物数量须经捐赠者、图书馆双方清点核实无误后登记。

第七条  图书馆向捐赠者颁发捐赠证书。

第八条  图书馆对所捐赠实物享有除营利以外的完全使用权和处置权(捐赠者另有明确使用意愿的实物除外)。

第九条  双方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捐赠方式。联系人:石老师,电话:0771-3260125。地址:广西南宁市大学东路188号,广西民族大学图书馆办公室 石老师(收),邮政编码:530006。 

第十条  图书馆应对捐赠实物和实物分发或使用情况,通过媒体、网站等方式向社会进行公示。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广西民族大学图书馆负责解释。  

                           

   2018918